事项名称(主项): | 保安员证核发 | ||
基本编码(主项): | 000109004000 | 基本编码(子项): | |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保安员证核发
设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保安员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四平市公安局履行保安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九条...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5-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5-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