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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主项):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基本编码(主项): 000109019000 基本编码(子项):
实施主体: 四平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 组织考核县(市)考核小组根据当地申请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人数,负责确定考核时间、地点、命题,通知申请人赴考,确定评分标准和资格审查等具体事项。 3.决定责任: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送达责任: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四平市公安局履行对爆破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1993年7月发布) 8.2.1.1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A)及以下材料:a)身份证明复印件b)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统一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8.2.3.经考核合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2-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 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六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3-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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