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主项):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
基本编码(主项): | 000109010000 | 基本编码(子项): | |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省级、市级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3.决定责任:受理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发放《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4.送达责任: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四平市公安局履行对枪支弹药携运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同3-3. 5.《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