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主项): | 焰火燃放许可 | ||
基本编码(主项): | 000109024000 | 基本编码(子项): | |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焰火燃放许可
设定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焰火燃放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四平市公安局履行对焰火燃放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通过)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