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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主项):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基本编码(主项): 000109013000 基本编码(子项):
实施主体: 四平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


设定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定时限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2-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第六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购买许可证的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同2-1,2-2.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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