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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主项):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基本编码(主项): 000109011000 基本编码(子项):
实施主体: 四平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2)现场核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四平市公安局履行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2.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3.未经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临时设置射击场。 4.所有作为射击运动的射击场均须经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公安部门登记批准。未经批准的射击场不准进行射击。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5-2.《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第九条未经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临时设置射击场。5-3.第十三条所有作为射击运动的射击场均须经当地国防体育部门审核、公安部门登记批准。未经批准的射击场不准进行射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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