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主项):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
| 基本编码(主项): | 000109018000 | 基本编码(子项): | 无 |
|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行政法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涉及、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城市、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同意书面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四平市公安局履行对城市、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备注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