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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 事项名称(主项):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 ||
| 基本编码(主项): | 220763028000 | 基本编码(子项): | |
| 实施主体: | 四平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县级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