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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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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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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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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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97 | 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7/24 |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96 | 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7/24 |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95 | 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7/24 |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93 | 吉林省如松物流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7/24 |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203 | 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7/24 |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202 | 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7/24 |
| 梨市监罚字[2019]22号 | 吉林省佳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化肥;2、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4200元。 | 2019/07/24 |
| 公环罚〔2019〕024号 | 公主岭市小顶山加油站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24号 公主岭市小顶山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MA0Y3LYR9B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周子军 地 址: 公主岭市二十家子小顶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 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相关规定,结合该加油站已使用双层油罐并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4日 | 2019/07/24 |
| 四环固罚字〔 2019 〕1 号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 罚款肆万元 | 2019/07/24 |
| (双)安监罚【2019】监察1-7-1号 | 通辽市奥德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通辽市奥德泰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使用油槽车车载加油机向铁桶内直接加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2019/07/23 |
| 公环罚〔2019〕020号 | 公主岭市永发农机加油站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20号 公主岭市永发农机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95235080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建民 地 址: 公主岭市大岭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 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相关规定,结合该加油站已使用双层油罐并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 | 2019/07/23 |
| 公环罚〔2019〕022号 | 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大岭加油站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22号 长春市吉星车用气有限公司大岭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78728289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永坦 地 址: 公主岭市大岭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 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相关规定,结合该加油站已使用双层油罐并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 | 2019/07/23 |
| 公环罚〔2019〕021号 | 公主岭市大岭农机加油站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21号 公主岭市大岭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32573170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玉 地 址: 公主岭市大岭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 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相关规定,结合该加油站已使用双层油罐并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3日 | 2019/07/23 |
| 吉四运政罚案(2019) 22030040189 | 四平市亚通运输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7/22 |
| (伊)应急罚〔监察二〕2019-014号 | 兰永生 | 2019年7月16日,我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李丹、吕力、佟子琪对吉林省天食三育饮品有限公司进行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日检查记录只记载到2019年6月30日,该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 2019/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