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公环罚〔2019〕002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主岭市朝阳坡镇畅富宏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220381MA153CHA22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绍良 |
违法行为类型: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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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猪粪、猪尿)。 |
处罚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02号 公主岭市朝阳坡镇畅富宏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220381MA153CHA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绍良 地址: 公主岭市朝阳坡镇城子上村五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猪粪、猪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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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2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N/A |
处罚机关: |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