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公环罚〔2019〕004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吉林大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17248885863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夏炳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储尿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 处罚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04号 吉林大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2488858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炳杰 地址: 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储尿池)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 8日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N/A |
| 处罚机关: |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