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平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司罚决字〔2018〕第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300013529421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春红
违法行为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五)
违法事实:
四平市英城公证处在核查当事人身份时,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未发现当事人郭英慧假冒身份,导致出具2份错误公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四平市英城公证处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1
处罚有效期: 2019/05/21
公示截止期: N/A
处罚机关: 四平市司法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