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住建罚字【20 18】30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7231322935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贺仁山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42 号)第二条、第三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 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规定
违法事实:
四平市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四平市熙和园一期 G2#、G8#、G9#、G12#、G13#、G16#-18#、GS3 商业、GS7 会所、2#地下车库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42 号)第二条、第三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 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配合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处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 号)第十二条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配合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并处予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N/A
处罚机关: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