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公环罚〔2019〕031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主岭市育林乡农机加油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81740462155C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诸葛延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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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 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处罚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31号 公主岭市育林乡农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40462155C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诸葛延军 地 址: 公主岭市育林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 加油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相关规定,结合该加油站已使用双层油罐并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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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3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N/A |
处罚机关: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