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东区盛和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19]33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盛和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3MA144HRG39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莹
违法行为类型:
从无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违法事实:
四平市铁东区盛和大药房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明知应该从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19日从无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50R)”等4个品种9个批号的注射液共45支。其中“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的销售价格为49元/支,销售1支,现剩余16支。“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50R)”“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销售价格为50元/支,没有销售,现剩余28支。
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 第六条 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批号:3M2018104673)10支、“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批号:3M2018094653)1支、“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批号:3M2018074293)5支、“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批号:2018114212)4支、“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批号:2018114222)1支、“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批号:2018093672)1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50R)”(批号:2018051342)17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50R)”(批号:HVGL301)1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批号:2018072742)4支;2、没收销售“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49元/支×1支=49元的违法所得;3、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即(49元/支×17支+50元/支×28支)×3.5=7815.5元的罚款,合计7864.5元的罚没款。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8
处罚有效期: 2020/08/07
公示截止期: N/A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没收“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批号:3M2018104673)10支、“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批号:3M2018094653)1支、“30/70混合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批号:3M2018074293)5支、“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批号:2018114212)4支、“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批号:2018114222)1支、“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批号:2018093672)1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50R)”(批号:2018051342)17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50R)”(批号:HVGL301)1支、“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注射液(预混30R)”(批号:2018072742)4支(货值0.21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