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梨树县春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梨执行罚决字【2019】第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梨树县春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2791107241L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白立新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梨树县春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梨树县春阳市场南侧人行道、北侧人行道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堆放面积:南侧221.76立方米、北侧255.36立方米。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单位:梨树县春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791107241L,法定代表人:白立新,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1209021X,地址:梨树县梨树镇春阳街现查明你公司在梨树县春阳市场南侧人行道、北侧人行道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堆放面积:南侧221.76立方米、北侧255.36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现场影视资料等证据证实。 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现决定给予梨树县春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罚款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款金额(万元): 3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2
处罚有效期: 2020/07/12
公示截止期: 2025/07/12
处罚机关: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