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丽江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双市监处字(2019)4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丽江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15740616893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杨廷江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8日,当事人购进0#车用柴油1吨,购进后存入其加油站2号罐中,与2号罐中库存6吨0#车用柴油混合后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4.59元/升。2019年7月3日,我们执法人员会同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加油站销售的上述成品油进行了质量抽检。2019年8月1日,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2019年8月5日,我们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截止到本局立案之日,当事人已将不合格0#车用柴油7吨(8190升)全部销售完毕,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37592.10元,由于该站0#车用柴油正在进行促销,故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7592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3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处罚有效期: 2020/09/10
公示截止期: 2024/09/10
处罚机关: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