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双辽众鑫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双市监处字(2019)47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双辽众鑫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82MA16YU9C7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杨井成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销售不合格柴油、车用尿素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0日,当事人购进0#车用柴油7吨(8190升),与3号罐中库存1吨(1170升)0#车用柴油混合后进行销售,销售价5.18元/升。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购进“圣克”车用尿素40桶,购进“路豪”优质车用尿素110桶。“圣克”车用尿素销售价额为55.00元/桶;“路豪”优质车用尿素销售价格28.00元/桶。2019年7月3日,我们执法人员会同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加油站销售的上述成品油及车用尿素进行了质量抽检。2019年8月1日,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三种商品不合格。截止到本局立案之日,当事人已将不合格0#车用柴油8吨(9360升)全部销售完毕,“圣克”车用尿素、“路豪”优质车用尿素也已销售完毕,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48484.80元,获利1684.80元;“圣克”车用尿素货值金额2000.00元,获利200.00元;“路豪”优质车用尿素货值金额3080.00元,获利220.00元,上述不合格商品总计货值金额53564.80元,获利2104.8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0.2104万元;3.罚款4.8484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4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处罚有效期: 2020/09/10
公示截止期: 2024/09/10
处罚机关: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