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双辽市兴隆嘉兴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双市监处字(2019)9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双辽市兴隆嘉兴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82MA15AQ965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杨冰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日,当事人购进0#车用柴油1吨(1170升),购进单价6700.00元/吨,存入该站2号油罐中,与2号油罐中库存0#车用柴油18.658吨(21830)升混合后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4.59元/升。2019年7月1日,当事人购进92#乙醇汽油2吨(2756升),购进价格为6500.00/吨,购货款13000.00元,存入该站1号油罐中,与1号油罐中库存92#乙醇汽油7.5吨(10404)升混合后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4.98元/升。另查,2019年6月25日,当事人购进“安悦途”AUS32(净含量:20KG)车用尿素90桶,购进价格为45.00元/桶,共计购货金额为4050.00元,购进后对外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50.00元/桶。2019年7月3日,我们执法人员会同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加油站销售的上述三种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检。2019年8月1日,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判定上述三种商品为不合格”。2019年8月5日我们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没有申请复检。 截止到本局立案之日,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当事人已将上述92#乙醇汽油、0#车用柴油与车用尿素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乙醇汽油9.5吨(13160升)销售金额65536.80元,获利4233.80元;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19.658吨(23000升)销售金额为105570.00元,没有获利;“安悦途”AUS32车用尿素销售金额为4500.00元,获利450.00元,上述三种商品共计货值金额175606.80元,获利4683.8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0.4683万元;3.罚款17.1106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8
处罚有效期: 2020/10/18
公示截止期: 2024/10/18
处罚机关: 双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