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梨树县十家堡镇鸿运红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梨市监罚字〔2020〕18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梨树县十家堡镇鸿运红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2MA0Y367U0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阳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
违法事实:
2020年2月24日,根据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交“人参(人参片)”案件线索的函》得知以下线索:梨树县十家堡镇鸿运红大药房从吉林省博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907002的“人参(人参片)1kg”;且上述批次人参(人参片)经检验“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项中五氯硝基苯和六氯苯检出量均不符合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劣药。2020年2月25日,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药店为合法企业,且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另查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涉案药品均为1kg,购进和销售价格分别为0.416元/克和1.00元/克;涉案药品销售终止时间截止于2019年11月27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58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6
处罚有效期: 2025/03/05
公示截止期: 2021/03/05
处罚机关: 梨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劣药人参(人参片)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中未予明确,且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明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颁布)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