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梨执)处罚〔2020〕1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梨树县华生热力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2MA0Y5QYA4A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高洪国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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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19年12月20日经局交办环卫监察大队对梨树县华生热力有限公司未缴纳梨树县梨树环境卫生管理处2016年10月至2019年垃圾处理费的情况进行调查。以上事实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梨执)处罚〔202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梨树县华生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高洪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MA0Y5QYA4A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梨树镇东奉化大街邮政编码:136500 联系电话:18543436551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2月20日经局交办环卫监察大队对梨树县华生热力有限公司未缴纳梨树县梨树环境卫生管理处2016年10月至2019年垃圾处理费的情况进行调查。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催缴通知书》两份、梨树县梨树环境卫生管理处情况说明为证。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认定和处理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当事人逾期无陈述申辩,因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未缴纳垃圾处理费,根据情节给予从重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梨树县华生热力有限公司补缴梨树县梨树环境卫生管理处2016年10月至2019年垃圾处理费334354.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 并缴至 农业银行梨树支行,账号0741100104001441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2020年3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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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6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3/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4/10 |
| 处罚机关: | 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