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0〕11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合味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5944740852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闫淑秋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违反《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拟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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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19年9月10日经抽样检测,当事人存在使用不可生物降解购物袋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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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23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1/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1/23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