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诚信永红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剧场分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0〕5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诚信永红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剧场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6961477555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周银姑
违法行为类型: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四平市诚信永红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剧场分店在商品销售中向消费者销售的购物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SNA8Y6LN38822522),经抽样检验,聚乳酸不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及DB22/T 2016-2018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四平市诚信永红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剧场分店违反了《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0
处罚有效期: 2021/01/17
公示截止期: 2025/01/17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