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0〕61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天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杨树加油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3MA147BBN9D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王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九)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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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19年11月7日,执法人员与检定人员组成执法小组,依法对该站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共有8台燃油加油机(均为单枪燃油加油机,生产厂名均为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厂日期均为2014年7月),其中7台燃油加油机正在使用,检定人员对在用的燃油加油机进行检定,其中5号燃油加油机(出厂编号为1301047002、主板编号为C00184334、售0#柴油)计量误差2.1%,2号燃油加油机(出厂编号为1300047006、主板编号为C00184224、售92#汽油)计量误差2.4%,远超国家规定0.3%,检定结论不合格。2号加油机流量计铅封被破坏,第一次检定2台燃油加油机后,该站人为恶意断电,致其余5台燃油加油机未能现场检定,恢复供电后检定人员对2号、5号燃油加油机进行第二次检定,售油量恢复正常,该站在用的燃油加油机存在断电恢复现象。执法人员将上述二台燃油加油机的计控主板分别委托进行鉴定:1、经生产企业“郑州三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此两块计控主板非三金公司产品,与出厂状态不一致。监控微处理上有明显标识“正星专用”字样”;2、经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1、外观检查时发现计控主板黑色盒盖及易碎标签不完整;2、“U4芯片程序与原出厂时状态不一致”;3、经监控微处理器标示的生产厂家“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上述样品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外部编号为:①C00184334;②外部编号为:C00184224、内部序列号为:①A000163799;②A001105786),均不是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与北京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不具备自锁功能。”伊通满族自治县中天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杨树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予处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你站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出厂编号为1301047002和出厂编号为1300047006的燃 油加油机2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1111150.41元;三、罚款2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113150.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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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5/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5/14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