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0〕62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奋进加油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94064642619Y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彦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
| 违法事实: | 2019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和检定人员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使用的5台燃油加油机经检定示值误差均超出国家允差范围,该单位对上述5台燃油加油机的检定结果无任何异议。现已查明,2019年10月1日晚对3、5、6、1号燃油加油机的流量计进行了调整,2019年11月4日对2号燃油加油机的流量计进行了调整,造成售油短量。四平市奋进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应予处罚。 |
| 处罚依据: |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176598.84元; 二、罚款2000.00元; 罚没合计178598.8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8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5/07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5/14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