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奋进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0〕6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奋进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4064642619Y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彦伟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6日,执法人员和检定人员对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使用的5台燃油加油机经检定示值误差均超出国家允差范围,该单位对上述5台燃油加油机的检定结果无任何异议。现已查明,2019年10月1日晚对3、5、6、1号燃油加油机的流量计进行了调整,2019年11月4日对2号燃油加油机的流量计进行了调整,造成售油短量。四平市奋进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176598.84元; 二、罚款2000.00元; 罚没合计178598.8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8
处罚有效期: 2021/05/07
公示截止期: 2025/05/14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