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19〕104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27899742319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风琴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价格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公司收取的建筑设施安全管理费、入住手续工本费、公共用电及智能维护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建议立案处罚。 |
| 处罚依据: | 1.《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1,324.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06,620.00元; 罚没款合计:127,944.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1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4/0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06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