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0]48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众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英雄分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MA0Y3RMB8G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爽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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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四平市众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英雄分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 处罚依据: | 1、《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2329.5元; 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倍罚款:28354.22元╳3.5倍=99239.77元。罚没款共计101569.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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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9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3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4/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4/21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