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伊)应急罚[监察1-2019]07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7171853648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节锋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4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刘克成、赵鑫在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卷扬工单玉珍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2.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不健全,领导入井交接班有未签到现象;3.新工人王治彬培训时间不足,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4.安全员鲁长春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负责领导带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19年6月4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刘克成、赵鑫在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海帝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卷扬工单玉珍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2.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不健全,领导入井交接班有未签到现象;3.新工人王治彬培训时间不足,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培训‘4.安全员鲁长春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负责领导带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安全生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19/09/26
处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