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伊)应急罚[监察1-2019]0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668757679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洋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条(一)(四)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19年5月28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刘克成、赵鑫在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安顺选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尾矿库东西侧坝体擅自加高,筑坝方式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上行为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条(一)(四)的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与作出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给与作出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19/09/26
处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