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吉林省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伊)应急罚[监察1-2019]10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吉林省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MA141EPN36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景云龙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16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2019年8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在三道污水处理厂施工备料过程中,何玉林从车上坠落,导致头部颅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何玉林现正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9年9月17日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刘克成、吴渴在对该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九十四条第三项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合并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九十四条第三项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19年9月16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2019年8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在三道污水处理厂施工备料过程中,何玉林从车上坠落,导致头部颅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何玉林现正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民族医院进行康复治疗。2019年9月17日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刘克成、吴渴在对该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九十四条第三项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作出合并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19/12/24
处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