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东新液化气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伊)应急罚[监察二]2019-01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东新液化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MA17FUXM9U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宋壮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19年9月11日,吉林省“百日攻坚”暗访组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东新液化气站进行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储罐区现场警示标识模糊不清晰缺失(罐区管道无介质流向标识)3.未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没有建立劳动用品发放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作出合并处罚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19年9月11日,吉林省“百日攻坚”暗访组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东新液化气站进行隐患排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储罐区现场警示标识模糊不清晰缺失(罐区管道无介质流向标识)3.未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且没有建立劳动用品发放台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作出合并处罚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19/12/16
处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