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东区鑫柏佳超市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0〕80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鑫柏佳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303MA17HEW18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康立秋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详见物品清单); 2.处5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9
处罚有效期: 2021/06/29
公示截止期: 2021/06/29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