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海丰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2020〕49 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海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2X0560601X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平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8日,从中化石油辽宁(朝阳)有限公司购进92#车用乙醇汽油6687.8升、-20#车用柴油2917.6升。92#车用乙醇汽油购进价格是每升4.50元,销售价每升4.70元,货值金额31432.66元;-20#车用柴油的购进价格是每升4.90元,销售价是每升4.90元,货值金额14296.24元。我局于12月20日将抽取的92#车用乙醇汽油和-20#车用柴油两个样品,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分别对两个样品作出了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是该产品不合格。截止到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购进的两种成品油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总货值是45728.9元,违法所得1337.56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337.56元; 2、处以92#车用乙醇汽油货值金额1.1倍罚款34575.93元; 3、处以-20#车用柴油货值金额1倍罚款14296.24元; 罚没款合计50209.73元。
罚款金额(万元): 4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1
处罚有效期: 2021/04/21
公示截止期: 2020/12/03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