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北方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0〕17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北方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5686998118C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杜晓春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平市北方加油站(普通合伙)92号(E10)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G1902500416)。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88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6
处罚有效期: 2021/02/06
公示截止期: 2020/07/19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