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20〕17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北方加油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95686998118C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杜晓春 |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 违法事实: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四平市北方加油站(普通合伙)92号(E10)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G1902500416)。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88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06 |
| 处罚有效期: | 2021/02/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0/07/19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