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罚〔2019〕11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四平销售分公司烟厂加油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07404769440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袁光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四平销售分公司烟厂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0#车用柴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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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四平销售分公司烟厂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0#车用柴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处以货值金额29248.50元1.1倍的罚款32173.35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930.00元; 罚没款合计331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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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8 |
| 处罚有效期: | 2020/07/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1/02/19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