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罚〔2019〕2 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94124895387K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有章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13日,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根据《关于办理群众投诉吉林省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函》要求,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对吉林省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有关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于2019年1月21日将此案移交四平局办理。吉林省食品稽查总队于2018年8月15日对吉林省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2018-08-10批次的“清风葵花碱牌葵花盘代用茶”共2400盒。执法人员现场对批次为2018-08-10的2400盒“清风葵花碱牌葵花盘代用茶”进行了查封。经抽检,被查封的“清风葵花碱牌葵花盘代用茶”三氯蔗糖项目(食品添加剂,代用茶类别不允许添加)不符合GB276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风葵花碱牌葵花盘代用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2018-08-10批次“清风葵花碱牌葵花盘代用茶”2400盒; 2、罚款3552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5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0
处罚有效期: 2021/05/10
公示截止期: 2021/05/10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