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东区鑫庆丰良种经销处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19〕17 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鑫庆丰良种经销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303MA155G8L79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苑培培
违法行为类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作出的编号:2019-sj11-291检验报告,产品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签不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明示值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产)品不合格。并于2019年5月15日将检验报告书送达经营者及邮寄生产厂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2019年5月15日,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经查,当事人从辽宁新大地化肥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该复合肥料3吨,总养分 ≥48% ,进价2150元/吨,售价是2200元/吨,货值金额6600元,违法所得150元,都已销售完毕。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6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共计67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7
处罚有效期: 2020/07/17
公示截止期: 2020/07/17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