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19〕46 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宝发化肥超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20303MA15288QXG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东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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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作出的编号:2019-sj11-293检验报告,产品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签不符合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及明示值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产)品不合格。并于2019年5月15日将检验报告书送达经营者及邮寄生产厂家,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化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经查,从当事人从铁岭天企肥业有限公司购进该复合肥料5吨,总养分 ≥48% ,进价2050元/吨,售价是2100元/吨,货值金额10500元,违法所得250元,都已销售完毕。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罚款10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共计1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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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6 |
| 处罚有效期: | 2020/08/26 |
| 公示截止期: | 2020/08/26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