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东区绿源农资大厅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19〕45 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绿源农资大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303MA13WHEM1X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景双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作出的编号:2019-sj11-358检验报告,产品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签、总养分、有效五氧化二磷不符合NY/T798-2015《符合微生物肥料》及明示值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产)品不合格。并于2019年5月15日将检验报告书送达经营者及邮寄生产厂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经查,当事人从黑龙江省金雨欣旺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购进该复合微生物肥1.5吨,有机质 ≥20% ,进价950元/吨,售价是1000元/吨,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75元,都已销售完毕。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共计157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6
处罚有效期: 2020/08/26
公示截止期: 2020/08/26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