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19〕45 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铁东区绿源农资大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20303MA13WHEM1X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景双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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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通辽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作出的编号:2019-sj11-358检验报告,产品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签、总养分、有效五氧化二磷不符合NY/T798-2015《符合微生物肥料》及明示值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产)品不合格。并于2019年5月15日将检验报告书送达经营者及邮寄生产厂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化肥。经查,当事人从黑龙江省金雨欣旺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购进该复合微生物肥1.5吨,有机质 ≥20% ,进价950元/吨,售价是1000元/吨,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75元,都已销售完毕。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款共计1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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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6 |
处罚有效期: | 2020/08/26 |
公示截止期: | 2020/08/26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