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罚字〔2019〕10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铁东区雅臣啤酒饮料批发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20303MA1486L30J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雅臣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合格啤酒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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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19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平市铁东区北山市场美食广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4个金士百金纯生空瓶,环标为金底红色字样,身、背标为金底绿色字样,询问得知该酒是从四平市铁东区雅臣啤酒饮料批发部(经营者:李雅臣)购进5箱,每箱进价60元,已销售完毕,经对当事人询问和调查,该批发部经营者李雅臣在2019年5月初从街边便利店以每箱35元购进金士百金典啤酒7箱,在自己家库房采用水盆浸泡的方法,把金典啤酒身、背标泡掉,换上回收的金士百金纯生啤酒瓶泡下来的身、背标,经四平市金士百纯生啤酒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和鉴定,金典啤酒出厂每箱 29.5 元,金纯生啤酒出厂每箱 57 元,批发店向外销售查金典啤酒每箱35 元,金纯生啤酒每箱 60元,该当事人共生产7箱,以每箱60元销售给四平市铁东区北三市场四季酒水吧5箱,已售完,四平市铁东区慧娟啤酒食杂店2箱,当事人收回自行销毁,以上商品货值金额420元,违法所得125元。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销售标签不合格啤酒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罚款5000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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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4 |
处罚有效期: | 2020/07/04 |
公示截止期: | 2020/07/04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