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楼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19〕59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楼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231664534XG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孙洪梅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限塑”管理法规
违法事实:
 2019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平李连贵饮食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楼店使用的购物袋、餐盒进行现场抽样检查,根据吉林省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no:20190188号及no:20190189号检验报告,使用的购物袋、餐盒为不可生物降解购物袋,经过询问和调查,该批购物袋是公司调配1000个,餐盒50个,现已使用完毕。
处罚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34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6
处罚有效期: 2020/09/06
公示截止期: 2020/09/06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