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环罚〔2019〕12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339904914D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徐学峰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法事实:
1、未批先建;2未验先投
处罚依据:
《中环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罚款金额(万元): 4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