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市监行处字〔2019〕72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绿泽食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94664271807W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贺晓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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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2019年6月21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四平绿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9年4月3日,规格型号为75g/袋的朝鲜老雪糕、批次为2019年4月12日,规格型号为75g/袋的朝鲜哈密瓜雪糕进行了抽样检验,经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以上2批次样品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生产科于2019年7月25日接到检验报告后,次日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四平绿泽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搜集相关材料,要求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于8月5日报请上级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于8月12日对该公司员工周子凯、田占有展开案件询问,同日留取相关证据材料。于8月20日对该公司负责人贺超展开案件询问。 |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四平绿泽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04.00元; 3.罚款6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0,3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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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2 |
| 处罚有效期: | 2020/10/22 |
| 公示截止期: | 2020/10/22 |
| 处罚机关: |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