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伊市监综执队处﹝2020﹞1号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2203234127323049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睿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劣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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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0年2月23日,我大队受县局指派,受理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交“人参(人参片)”案件线索函,根据吉林省药监局《关于协查吉林省博华医药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吉药监四平检函[2020]36号)显示,涉案的不合格中药饮片“人参(人参片)”(批号:1907002);生产企业: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往伊通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西苇镇卫生院。我大队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2月26日,我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劣药行为予立案,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3月4日,2次对该院中药库(中药房)、计算机系统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法定代表人刘睿、中药房管理人员王薇进行调查询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两次现场检查询问核实,该院墙壁明显处悬挂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9月,才开始开展中医诊疗,于2019年9月7日,从吉林省博华医药有限公司订购的“人参(人参片)”批号:1907002;生产企业: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共购进1000g,购进价格为1554.00元,于当月29日入库,2019年10月19日销售21g,销售单价:2.175元/g,销售总金额是45.69元,经调查询问西苇镇卫生院法人刘睿、中药库管理员王薇及患者王伟,该患者服用含有涉案人参的药剂后,未出现不适、不良反应等情况,剩余979g,2020年1月9日,该院接到吉林省博华医药有限公司召回通知,2020年1月10日,将剩余979g人参(人参片)退还吉林省博华医药有限公司,该院已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睿身份证复印件、中药库管理人员王薇身份证复印件、患者王伟身份证复印件;计算机系统该批次中药饮片药品购进记录、药品销售记录;该批次中药饮片药品随货同行单、药品检验报告单、药品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发票,购货电汇凭证(回单);召(追)回药品通知、药品回收证明文件。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人参“人参片”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劣药,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检查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69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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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9 |
处罚有效期: | 2021/04/09 |
公示截止期: | 2021/04/09 |
处罚机关: |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