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税稽罚﹝2019﹞10009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平市铁西区金元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020686129942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鲍丽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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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以上两个税种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问题,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因你单位签收我局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四税稽检通一〔2019〕10017号)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对于你单位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偷税违法事实,不予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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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款金额(万元): | 201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2/11/01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 |
| 备注: | 正确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