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铁西区金元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税稽罚﹝2019﹞10009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铁西区金元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20686129942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鲍丽娜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以上两个税种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问题,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因你单位签收我局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四税稽检通一〔2019〕10017号)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2019年4月24日,对于你单位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的偷税违法事实,不予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0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备注: 正确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