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四税稽罚〔2019〕10004号 |
| 对象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湖南丰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323MA141K6F3J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吕蓬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
| 违法事实: | 印花税方面:你单位2017年2月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补印花税5.00元。账簿设置方面:你单位未设置账簿,2019年7月23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未改正。上述违法事实证据为身份证明书3页; 对你单位财务负责人谷英莉询问笔录3页;对你单位负责人吕蓬勃2次询问笔录5页;对你单位总经理王刚询问笔录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情况说明2页;长沙市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3页;纳税资料复印件1页;委托代办协议书复印件1页;账页复印件8页;微信转账截图复印件2页;发生额及余额表复印件1页;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纳税人相关资料复印件25页;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心分局信息中心提供的纳税人档案资料复印件25页。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款“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0/08/19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