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税稽罚〔2019〕10006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康隆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374048467X4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双雨寒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增值税方面:你单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药品,按照药品监管部门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你单位采用深蓝供应链管理系统核算,管理药品采购、保管、配送、销售等经营业务,我检查组将深蓝供应链管理系统中的销售数据和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对发现:1、2018年12月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10,550,114.25元。少申报销项税额1,688,018.28 元。 2、2019年4月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6,596,368.32元。少申报销项税额857,527.88元。 3、2019年5月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11,805,732.92元。少申报销项税额1,534,745.28元。合计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申报销项税额4,080,291.44元。经询问你单位法人双雨寒和会计张雁,上述少申报销售收入已经收到现金销售款,你单位销售后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未申报销项税额。该收入已发生纳税义务,冲减留抵税额按月计算后,你单位2019年2月份应补增值税119,132.77元、2019年3月份应补增值税344,839.50 元、2019年4月份应补增值税481,653.48元、2019年5月份应补增值税801,428.75 元、2019年6月份应补增值税400,598.26元,合计2019年应补增值税2,147,652.76元。你单位2019年2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339.29元、2019年3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4,138.77元、2019年4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3,715.74元、2019年5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6,100.01元、2019年6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8,041.88元。企业所得税方面:你单位2018年少计主营业务收入10,550,114.25元,经确认允许扣除主营业务成本9,916,290.21元,计算后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633,824.04元。你单位2018年少计主营业务收入10,550,114.25元,经确认允许扣除主营业务成本9,916,290.21元,计算后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633,824.04元。扣除本次检查2017年和2018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23,985.00,弥补2017年亏损25,918.40元、2018年亏损59,184.23元,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24,736.41元,冲2016年超缴26,721.92元后你单位2018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04,462.1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你单位2017年7月—2018年12月未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少缴纳19,995.00元。你单位坐落地点土地等级为5元每平米。你单位2017年7月—2018年12月合计应补城镇土地使用税19,995.00元。印花税方面: 你单位2017年1月及2018年1月共七份药品购销合同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少缴纳印花税3,990.00元。你单位2017年1月及2018年1月共七份药品购销合同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应补印花税3,99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94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09/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