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四平市昊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一税稽处〔2019〕1001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平市昊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00064626520N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昊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该单位缴纳增值税95 381.96 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7年,该单位取得应税收入5 594 258.6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该单位取得应税收入571 508.55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单位2018年期间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7 918.52元,但由于该单位未设置帐簿,会计核算不健全,因此该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企业所得税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实征收,但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设置帐簿、记帐凭证及财务报表,同时企业未能提供购进材料时应取得的发票及相关凭证,检查组无法核实其成本及相关费用,因该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为材料采购及销售,因此检查组对该单位按批发或零售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另该单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2016年,该单位取得应税收入3 920 094.40 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该单位取得应税收入5 425 071.47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2016年,该单位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签定购销合同2 626 894.4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016年12月,该单位与四平市成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定购销合同1 293 200.0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2017年,该单位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签定购销合同3 793 457.00元,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4、该企业2016年至2018年未设置账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吉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1号公告)第二项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款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金额为83 769.88元,其中:增值税罚款金额为77 028.9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金额为5 950.90元;印花税罚款金额为790.08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8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2
处罚有效期: 2019/08/22
公示截止期: 2020/08/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