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吉林省水鹿堂鹿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四市监行处字﹝2021﹞54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吉林省水鹿堂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MA179K7R4B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汪水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超过保质期肉肠案
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2021年4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在销售柜台发现有待售的水鹿堂低脂鹿肉纯肉肠4根,生产日期为20201213,保质期:常温90天,生产商:长春市稻麦香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现已查明,你公司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肠5根,库存待售4根,进货价为6元每根,销售价格为10元每根,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20元。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肉4根;3、处罚款5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1
处罚有效期: 2022/06/01
公示截止期: 2022/06/01
处罚机关: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