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方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伊市监市场行处字﹝2021﹞8号
对象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方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323677306394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冯晓红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
违法事实:
经查,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方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以每箱75元的价格从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红地毯(爆竹类)8箱(6盘/箱),购进后以每箱90元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2020年12月20日以每箱40元的价格从吉林省宏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五年年好(组合烟花)10箱(4个/箱),购进后以每箱50元的价格进行批发销售。这两批烟花爆竹购货款共计1000.00元,销货款共计1220.00元,挣得违法所得220.00元。我局立案后,对伊通满族自治县东方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这两批鞭炮全部售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违法所得220.00元;2、处罚款12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处罚有效期: 2022/05/31
公示截止期: 2022/05/31
处罚机关: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